学校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民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学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学校的持续责任,学校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学校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八条 学校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九条 学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条 学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二)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四)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五)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六)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四条 学校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学校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学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学校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学校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学校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学校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学校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学校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学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学校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应披露下列学校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理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
学校的理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学校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学校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学校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学校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学校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学校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学校或任何学校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