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区委、市区教工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现就学校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党政联席会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绩效工资的发放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中层干部录用和任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区级以上先进个人的确定;
3、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
4、校管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党建经费预算方案;
2、学校基本建设在3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政联席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支部组织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党员大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校级后备干部、区级以上先进个人的确定,处室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联席会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党政联席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政联席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党政联席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政联席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把手"末位表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党政联席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党政联席会决策后,由分管校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联席会明确一名校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联席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党政联席会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
(三)党支部书记负责跟踪督查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政联席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