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确保学校的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学校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兴精华学校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学校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民政主管单位进行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学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本学校的运作规范,保护学校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请示、报告、核准:
(一)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章程核准事项;
(三)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政策制定、执行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的执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
(九)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学校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学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民政主管单位报告、核准、备案。
(一)本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制定、修订章程;
(三)理事、监事变更;
(四)理事会换届,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
(五)年度工作总结;
(六)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七) 学校注册地址变更;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向秘书处或理事会通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秘书处和理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请示,向民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书面形式;综合部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本学校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学校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学校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兴精华学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1年9月1日起施行。